WTO/TBT的通报、评议、咨询、审议及争端解决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1-11 点击:
       通报咨询制度是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透明度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
  
   的具体体现。WTO的各项协定、协议中共规定了126种不同形式的通报。它要求各
  
   成员向WTO总部通报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贸易和技术政策,包括其变更状况,并
  
   成立相应的咨询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和协调,使其他成员能及时 了解情况,
  
   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WTO/TBT协定所执行的通报咨询制度,其范围主要是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
  
   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内容,它要求成员对各自正在制定的、与国际标准或准则有重
  
   大差异且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标签标志制度等进行通报。上述文件必须在其制定的早期阶段即草案阶段,将有
  
   关信息通报给WTO秘书处,再由秘书处分发给各成员进行评议,以求得国际协调。
         
       根据TBT委员会决议,上述文件必须在起草的早期阶段按照TBT规定的格式通
  
   报给WTO秘书处,由其登记后,再以WTO/TBT文件的形式转发各成员。允许有利害
  
   关系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就文件的有关内容向起草方的WTO/TBT咨询点提出自己
  
   的意见。起草方必须对所提意见给予答复。如果其他成员有要求,起草方还应提
  
   供文件草案的全文。
  
       但是,并非正在制定的所有技术文件都必须向WTO通报,按照TBT协定的规定,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必须通报:(1)没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只能制定本国
  
   的技术文件;(2)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但由于地理位置或气候因素而不适
  
   用,因此制定的技术文件与国际标准或国际准则不符;(3)所制定的技术文件将会
  
   严重影响其他成员的贸易。具体地说,WTO/TBT协定要求通报的文件种类如下:
  
        1、中央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草案;

        2、地方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草案;

        3、标准制定的计划项目及每个项目所处的制定阶段;

        4、中央政府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草案;

        5、地方政府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草案;

        6、标签标志制度草案;

        7、与其他成员签署的TBT框架下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

        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将每隔三年对本协定进行一次审议,讨论本协
   
定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并提出调整本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建议。

        为了磋商和解决贸易技术壁垒方面的双边和多边争端,WTO/TBT协定中规定,

    成立争端解决机构及相应的争端解决技术专家组。WTO的任何成员,在另一个成

    员因为没有履行TBT的有关条款而使其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有权向争端解决机

    构提出上诉,该机构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争端解决通常采取先

    内部调停后仲裁的方式进行,但争端各方有关任何人员不得参加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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