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SPS协定概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1-03 点击:
     SPS协议,即动植物检疫协议,它是WTO法律框架内管理一个国家在进口货物
	   
   方面采用措施的程序性规则的多边贸易协议。在SPS协议加入到WTO法律框架之前,
   
   GATT的第20(b)条是唯一的而且最多也只是原则性的直接对付SPS措施的关税贸
   
   易总条款,但该条内容显然过于原则化、抽象化,不能满足国际贸易日益增多的
   
   SPS纠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SPS协议得以产生。
    
      SPS协议有14条42款及3个附件,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这14条包括:总则、
	  
   基本权利和义务、协调性、等同性、危险评估以及合理的卫生域植物检疫保护程
   
   度的测定、顺应当地情况、透明度、控制和检验及认可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
   
   区别处理、磋商与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3个附件分别是:定义、透
   
   明度条例的颁布、控制和检验及认可程序。

      (一) 关于SPS措施的定义
	  
       SPS协议规定的措施包括所有管理:(1)制成品标准;(2)流程及生产方法;
  
   (3)测试、检验、证明及批准程序;(4)检疫程序,包括与动植物运输或运输
   
   过程中保证其存活的物品相关的要求;(5)涉及相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及风险
   
   评估的条款;(6)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准的要求的相关法律、命令、
   
   法规、及程序。如果一项措施不是为了保护以上六种风险之一,那么该项措施就
   
   不是一项SPS措施。

      (二) 科学措施的使用

       SPS协议规定的WTO成员国的基本权利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
	   
   健康而采取必要的SPS措施的能力。这种必要措施:1、只可适用到必要的程度;
   
   2、必须依据科学原理;3、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不得适用,除了在证据不足,但
   
   在收到更多信息以便进行更客观的风险评估之前的情况下可以临时适用。

      (三) 使用国际标准
	  
       成员国采取SPS措施应该基于国际标准,在附件A中进一步规定,这些国际标
	   
   准、准则和建议以包括食品规则委员会、国际动物传染病办公室和国际植物保护
   
   公约秘书处等机构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协议进一步规定,成员国依据科学
   
   上的证据认为相应的国际标准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
   
   该条确定了国际标准的法定地位。
   
      (四) 进行风险评估
	  
       确定了用以评估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的明确标准:1、可
	   
   获得的科学证据;2、检验、测试和抽样技术;3、相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
   
   4、无害虫或无疫病地区的存在;5、生产流程及方法。依据此标准,成员国可以
   
   在进行风险评估后制订比国际标准更高的国内标准,但以国际标准为底线。
   
      (五) 标准的对等和相互承认
	  
       由于为了达到同一保护水平可能有一系列SPS措施可供选用,成员国之间为达
	   
   到同一保护水平而采取的措施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协议要求成员国承认其他成员
   
   国措施的对等性,通过相互协商,达成承认特定SPS措施的对等性的双边或多边协
   
   议。
   
      (六)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遵守评估程序,按SPS协议附件C中的准则执行,执行控制、检验和产品批准
	   
   程序时不应有不必要的耽搁,这些程序也不应有任何歧视。
   
      (七) 透明度原则
	  
       即SPS措施必须及时公布并在SPS措施实施前应该有一段评论时间的要求。
	   
      (八) 纠纷解决
	  
       援引GATT第20和23条关于协商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并进一步规定,如果该协
	   
   议的一项纠纷涉及科学和技术问题,工作组应向其所在和双方协商后所选择的专
   
   家征询意见。
   
      (九) 管理
	  
       SPS协议建立了一个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以提供一个经常性磋商的论坛,
	   
   成员国必须将不和国际标准相同且对国际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新的SPS措施或对已
   
   有措施的修改通知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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