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为了保护本国居民、动植物的安全、健康而对进
口产品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这些措施被滥用,会对国际
贸易的发展产生危害。
关贸总协定允许缔约方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前提是这些措施不得对情
形相同的成员构成歧视,也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由于有关条款过
于笼统、缺乏操作性,滥用此类措施的行为并没有被制止。
“乌拉圭回合”最初将“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问题”作为《农业协议》
的一部分,纳入谈判议程。但有些缔约方担心,农产品非关税措施被转换成关税
后,某些缔约方会更多地、不合理地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国际贸易的
发展。因此,缔约方最终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同时在
《农业协议》中设有专门条款,成员方同意《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也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一定的
联系,实际上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生效前,许多食品卫生、
动植物检疫管理都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管辖范围。但二者也有一定的
区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
卫生三个领域;而后者涉及范围广泛,除了与上述三个领域有关的实施卫生与植
物卫生检疫措施外,其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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