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关农产品法规和标准的收集及国外有机农业分析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0-30 点击: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规定,我国必须扩大国内农产品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降低关税税率,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和粮食出口补贴。这对中国的农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虽然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长期以来,农产品生产基本上还是以人力要素为主的家庭联产分散经营(随意性明显)模式加上少数“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模式(引入标准化生产),虽然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农业产品和检测方面的标准,但水平较低,跟国际标准及发达国家的标准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且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意识淡漠,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尚未形成,粮食和水果生产目前依然处于粗放型的传统型生产状态,科技含量低,因而受到自然力的严重制约。农产品的加工、保鲜、储运设施较为落后,跟不上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入世后,我国农业的劣势逐渐显现,农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农残超标等安全问题已成为与国外农产品竞争的关键问题。我国的农产品受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内外夹攻。从国际市场方面,据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从200111月我国正式加入WTO以来,由于TBTSPS造成的中国农产品出口受阻增加了60%以上,损失在数百亿美元,使许多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蜂蜜、茶叶、肉鸡等农产品都因农药超标相继遭到欧盟的封杀,我省出口至美国的小龙虾肉也因重金属含量超标出口受阻。而美国的柑桔、家禽蛋品、肉类、海产品、马铃薯等协会以及国际农产品巨头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将国外的小麦、猪肉和柑桔等农产品源源不断地销往中国市场,占据着中国的高档农产品消费市场。我国的大多数农产品只停留在较低层次,很难进入较高层次的市场竞争。比如:新加坡食品巨舰旺旺集团南京分厂,年销售达10亿元以上,工厂每天消耗500吨大米,来自千里之外的东北,15吨牛奶,来自遥远的新西兰,2-3吨面粉,来自大洋彼岸的加拿大,没有使用一公斤江苏省自产的农产品原料。因为江苏大米的膨化度远低于东北大米,南京的牛多为散养,一家养三五头,鲜奶生产过程极易受到污染,质量不易把握,与国外全程质量控制的鲜奶相比,这种生产方式难以让他们放心。再加上江苏粮食企业生产的面粉,不是白度不够,就是细度不够,最终他们只能舍近求远购买洋货。而且我国农产品的安全问题也比较突出,我国农药产品的结构及农药的施用不尽合理,严重地制约着农   产品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三个70%上,杀虫剂占70%,杀虫剂中的有机磷农药占70%,有机磷农药中剧毒农药占70%。除一部分被作物吸收外,大部分药液进入了水体、土壤和农产品中。总之,这些问题都与农业标准化密切相关,没有农业标准化去规范,我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没有保证,没有与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接轨的农业标准,我们的农产品就进不了国际市场,也会危及本国人民的食物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农产品都有其独特的质量标准安全管理体系,他们有很多共同点值得我们借鉴:

 

    1. 标准种类繁多、要求较为具体,涉及到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包装、运输、储存、标签、品质等级,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最大兽药残留物允许含量和最大杀虫剂残留物允许含量等要求,以及特殊的具体规定,如海洋和淡水鱼及鱼产品的有关标准、新鲜水果和蔬菜及加工水果和蔬菜的有关规定等,甚至还包括农产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制度,农产品取样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的标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

   

    2. 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大多数农产品质量标准在制定的开始,就注重与国际接轨,如积极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准,国际有机运动联盟的有机食品标准等,一开始就融入到国际标准行列和适应国际市场要求。同时又结合本国或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

 

3. 标准系统化、法律化。一是从生产领域到加工,到贸易(从农场到餐桌)等都具有内在的制约和连带关系,标准较为完善;不同的领域或部门都尽量做到各自所推行的标准不存在明显的冲突。二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尽量赋予法律的内涵和给予法律的保证,技术要求与法律权威结合在一起。美国和欧盟等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等标准时,都将其与食品安全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如美国特别强调,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必须达到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以及环保的目的。美国的食品安全已成体系,它以强有力的、灵活和科学的联邦和州的法律为基础,同时也赋予食品行业必要的食品质量控制权利。政府各有关机构和食品生产等部门基本上能做到有效的配合与协作。同时,美国食品安全体系重视预防和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分析和预防,即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都考虑了风险,并有相应的预防措施。

 

4.充分发挥农产品标准权威管理机构的职能,即:一方面积极处理和协调不同的利益集团在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沟通农产品标准制定、检测等不同的管理机构、监督、检测和监测机构的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与各种政府职能机构的分工合作(或隶属于某个政府部门),广泛吸收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参与农产品标准的制定。同时,对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就标准化工作的意义和关键技术进行深入宣传、教育和培训,保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展开。

 

5. 美国与欧盟都十分关注有机食品的发展。1991年欧盟有关有机农业的规则正式颁布,即欧盟有机农业条例2092/91。之后,该标准不断得到修改、补充和完善。1999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有机产品的标识。美国在1990年就通过了有机食品生产法案,1992年成立国家有机食品标准委员会,1997年美农业部制定了有机规章提案。1999年有机贸易协会发表美国民间有机标准。2000年底,美国农业部确定了美国的有机农业标准。不同之处是欧盟有机农业标准更多隐含着对农村环境的关注,其发展和管理显得更成熟,对全球的影响也更明显。

 

面对严峻的国内外市场,应正视我国农产品在质量标准和卫生安全上生产的不足,我们应积极引进、借鉴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成功经验,运用先进的标准化管理理念,根据我国的农业实情,由政府主导标准化工作的启动,政府权力的强制性可以化解许多围绕标准化工作产生的成本,这也是政府推动模式在世界许多地区取得成功的原因。将传统的生产模式改变为产业化模式,将我国巨大的农业劳动力资源和农产品资源上的优势,科学地转化成竞争力,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了解、采用国际农产品标准和发达国家农产品标准和法规的基础上,将国际市场上的技术壁垒变成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的动力和目标。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农业的发展方向,有机农业是各国追求的最高境界。有机农业不用化肥和农药,它以土壤为基础,以系统内物质循环来补充地力,利用物理、人工、农业、生物和天然的物质和方法来控制作物病虫草害;利用作物轮作、间作、混作、覆盖等耕作制度提高农田生态系统的光能利用率和土壤肥力利用率;利用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相结合的模式提高农业生态系统生产率;有机农业更注重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更注重食品安全、生态保护和善待动物等等。

 

早在1972年,法国、美国、英国、南非和瑞典等五国发起成立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经过三十年的发展。现已有101国家和地区的720名会员参加庞大的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她的宗旨是联合世界上各会员国共同工作,以建立在生态上、环境上、和社会上持续发展的农业。

 

世界上有机农业管理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有欧盟、美国、日本、阿根廷和澳大利亚等,都有各自的有机产品生产标准和管理方法,欧盟的有机产品生产标准为EU-R2092/91,主要为植物生产和加工标准,后来添加了动物饲养标准,其中还包括了第三国(非欧盟国家)出口欧盟有机产品的政策与标准。第三国出口欧盟的有机产品必须符合EU-R2092/91,并要得到权威机构的检查、认证。欧盟的另一个有机生产标准为EU-R2078/92,主要内容为有机农业环境保护标准和欧盟各政府支持有机农业发展的政策。有机农业的认证与检查机构(可为私人或官方机构)是检查与确认生产者、加工者、贸易者以及销售者是否按照上述标准生产、加工和销售有机产品的。欧盟的认证、检查机构的工作标准为EN45011。一般由各国或各地区政府机关(如农业部、商业部或专门的权威机构)对认证和检查机构进行认可和管理。认可与管理的标准,欧盟为EN45010,世界为ISO/IEC61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有机农业迅速发展,到二十世纪未全世界194个国家中有141个国家发展了有机农业生产。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世界有机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态势;例如美国的有机产品市场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有机农场从1991年的不足2万个,增加到2000年的近12万个,10年间增加了六倍。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是有机农产品的主要消费国。有机农产品零售总额占食品零售总额的1%3%,预计未来10年将增加到15%-30%

 

许多发达国家的需求量远远超过供应量。在有机农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有机农产品的需求将进一步增长。世界有机农产品主要种类:蔬菜水果为18.2%、牛奶和蛋类16.1%、粮食14.3%、婴儿食品与用品11.1%、加工食品7.1%、肉类6.1%、其它(饮料、食油等)27.1%

 

德国的有机农业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民间组织的大力游说和不断努力下,德国政府开始倡导有机农业,采取了农田休耕,减少化肥和农药施用量,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等措施。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德国已经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有机食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德国有机农业快速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政府扶持与各界支持:鉴于有机农业在环保、健康和持续发展上的重要性,德国政府和其它欧盟国家一样非常重视有机农业的发展。按照欧盟农业环保法规2078/92的要求,政府为常规农业生产向有机农业生产转换的农场农户提供政策扶持,即政府为有机农业生产者提供财政支持以弥补由转换带来的经济损失。

 

2. 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建设,德国在有机农业的具体管理和生产程序上已经建立了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由政府制定颁布法令、法规和标准,认可认证机构;认证机构负责进行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检查;由有机农业协会负责农场或农户生产、销售的咨询服务,以及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农民自发并自愿地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农户从事有机农业的一切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再由认定机构的检查员审查认可。检查员有权随时对生产过程实施检查,发现违规,轻者罚款,重者取消资格。

 

日本发展有机农业的基本思想很早就已确立, 1971年日本成立了全国有机农业研究会,提出了“防止环境遭受破坏,维持培育土壤地力”的口号,广泛发动农民生产更多更好的健康美味的农产品。

 

为了保证质量,政府开始对有机农产品实行监管。在1994年的“新政策”中,把有机农业作为环保型农业的一种形式,赋予其农业行政支柱地位,颁布“推进环保型农业的基本见解”。农林水产省对有机农业实行的主要政策有:

 

1. 《按照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及《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的要求,对从事有机农业的农民进行必要的指导;

 

2. 对从事有机农业提供必要的农业专用资金无息贷款(七年内偿还);

 

3. 对建设健全堆肥供给设施,有机农产品装运设施等进行补贴;

 

4. 提供各类有机农业在土壤改良、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实用技术等。2000年制定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简称JAS法),200141日正式实施。JAS法对农场、加工厂、包装以及进口商都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只有符合JAS法的产品才允许使用JAS标志,否则将处以高额的罚款,严重者还会判刑。同时,JAS法明确规定,未经有机认证,不允许在产品包装物上标识“有机——”、“有机栽培——”“——有机”、“——有机栽培”等字样。

 

在实行有机栽培的作物中,有机稻米占50%,有机蔬菜占35%,其余为有机水果、有机茶和有机奶肉蛋等。日本有机农业比较注重精耕细作,强调有机农业的功能和提高农产品的自给率,提倡减农药、减化肥的生产方式。

 

我国的有机农业起步较晚, 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1996年我国第一个国际合作“中国有机农业发展”项目启动、2000年我国第一家研究机构南京农业大学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研究所成立,有机农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机农业的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还没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对有机农业生产的土壤环境、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认证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管理,其次是有机农业在生产技术上还不十分成熟、有些技术问题一时还没有完善的解决方案;有机农业生产资料的种类、质量和数量还不能满足有机农业生产的需要,有机农业生产的质量和产量都不能达到最优状态。有机农业的发展还在起跑线上徘徊。但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极为丰富,这是发展有机农业的最大优势。因为发展有机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在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要用人工除草,或用人力代替机器做生产过程的其他事情。在有机食品的销售和存储方面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要有大批的产品检验人员来鉴定产品是否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等等。发达国家的人力较为昂贵,从事传统农业的人员越来越少,它的产品价格无法与我国的有机农产品相抗衡,发达国家又是有机农产品的主要消费国。因此出于商业利润的驱使,发达国家必须靠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有机农产品来满足本国的需要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优势,积极引进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有机农业的管理,利用先进的管理理念,通过组织科技攻关,解决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贸易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大力发展江苏省的有机农业,加大有机农业的投入,提升有机农产品质量;加快有机农业前进的步伐,发展创汇型有机农业,让更多的有机农产品和有机食品走出国门。只要我们在有机农产品的生产中加强管理,抓住机遇,就有可能在国际有机农产品商战中稳操胜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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