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江苏主要产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0-29 点击:

    江苏是我国的经济大省,也是产品出口大省。2000年全省外贸出口总额达257.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0.34%,位居全国第二,其中对欧盟出口48.26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20.65% (<江苏年鉴2001>统计资料)。加入WTO以后,我省与欧盟的经济贸易往来将更加频繁、更加广泛。而在商品贸易过程中,技术法规和标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重视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运用,将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反之,如果运用不当或对之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则技术法规和标准很容易成为贸易中的绊脚石。因此,加强对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促使我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努力消除对欧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扩大产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题将从欧盟的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入手,概要介绍其内容及所涉及的产品范围,分析其对我省产品出口欧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再分阶段对机电、轻纺、农产品等重点出口产品分专题作进一步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为我省出口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有益的帮助。同时,编译整理相应的新方法指令及其涉及的协调标准目录,供出口企业参考。

 

一、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况

1 欧盟及欧盟法规概要 

 

    欧盟即欧洲同盟(European Union-EU)的简称,它的形成起源于195059日的“斯库曼声明”,即法国外交部长罗贝尔?斯库曼(Robert Schuman)提出的,为了维护和平,必须建立一个有组织有活力的欧洲这一行动计划。在这一声明的倡议下,1951418日,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在巴黎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这就是现今欧盟的最早组织,称为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325日,这六个国家又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合称为《罗马条约》。这三个共同体建立以后,由于某些机构设置重叠,不利于经济领域的相互合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67年,这三个共同体决定将其执行机构合并,使之成为一个更广泛的联合组织,统称为“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简称“欧共体(EC)”。199227日,欧共体各成员的外长、财长在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同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标志着欧盟正式建立,而且成员由原来的六个扩大到现在的15个国家,目前,又有13个国家准备加入欧盟。

 

    欧盟虽然是一个国际性的多国组织,但它带有明显的联邦特征,它有自己的盟旗和盟歌,    而且各成员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了欧盟。其组织机构主要有: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或称“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审计法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等等。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在机构组成和权力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的参与作用。所以,有人称欧盟是一个超级国家。

 

    在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原则是其最终目标的唯一基础。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的地位高居国家法律之上。一般说来,欧盟法律由相互关联的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第一种是基本法,主要包括条约及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协定。例如:1987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年的《欧洲同盟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二种是辅助性法规,辅助性法规必须以条约为依据,而且根据其不同的条款,辅助性条款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程序。第三种是个案法,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预审庭的判决。

 

    在欧盟条约框架内,欧盟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法令、指令、决议及建议和意见。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

 

    1 令(Regulations):法令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总约束力的法规,它们适用于所有成员包括成员中的自然人。法令一经生效,各成员都必须执行,没有必要再制定相应的本国法令。

 

    2 指令(Directives):指令虽然对各成员均有约束力,但对于实施指令的具体方式方法,各成员可以各不相同,只要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指令是针对成员颁布的,不针对自然人。

 

    3 决议(Decisions):执行决议的对象可以是成员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这要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决议一经颁布,各成员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

 

    4 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s):建议和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欧盟的各项政策就是通过以上这一系列法令、指令、决议、建议和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来完成的,比如欧盟内部的货物、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通,建立关税同盟、消除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统一欧洲货币以及建立贸易同盟和共同外交等等。

 

2、欧盟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

 

    按照WTO/TBT协定附件一的定义,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发达国家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

 

    欧盟技术法规主要是以法令(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议(Decisions)等形式颁布实施的涉及安全、健康、卫生、环保等内容的强制性文件。欧盟技术法规通常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然后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然后再颁布实施。目前,欧盟技术法规有2000多个,内容涉及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农产食品、医疗设备、化学产品、建筑建材、通信设备以及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许多方面。而新方法指令则是欧盟技术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是阻碍我国产品对欧出口的主要障碍。

 

    在欧盟统一市场建立过程中,为了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规范和协调其成员之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19855月,欧盟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the New Approach Directives)”。所谓“新方法”是指技术协调的改进方法,它改变了旧方法中法规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新方法”在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共体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ETSI之间的职责。欧盟指令规定的是“基本要求”,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欧洲标准化机构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即“协调标准”)。符合这些技术规范便可以推定(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现以欧盟机械指令(98/37/EEC)为例,简单分析欧盟新方法指令对产品投放市场的具体要求。欧盟机械指令共有416条及9个附件,它规定了机器类产品及其单独投放市场的安全部件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本指令所涉及的“机器”是指在一特殊用途下使用的机器,特别是指应用在物料加工、处理、运送或包装的机器。它主要由数个连接在一起的零件或配件组合而成,其中至少有一个部件能运动并带有相应的驱动件、控制和动力线路。“安全部件”是指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在市场上出售的一种能满足安全功能的部件(只要它不是可更换的设备),这种部件在使用时会因操作失败或误操作而危及接触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指令除了提出总的安全原则外,对所用材料和产品、照明设备、搬运设计、控制系统、启动和停机装置、供电系统、噪声、振动、辐射、灭火及排气排尘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某些类别的机械产品,如农业和食品机械,还提出了卫生要求。

 

为了满足这些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机械指令对机器及安全部件必须完成的合格评定程序、EC合格声明、EC型式试验以及给机器加附CE标志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EC合格声明包括对机械的合格声明、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的合格声明及对于单独投放市场的安全部件的合格声明三种。每一种合格声明必须包含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机器说明、该机器符合的所有相关条款,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还应列出公告机构的名称地址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号码、所采用的协调标准和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等等。据欧盟网站统计,机械指令所涉及的协调标准有400多个,其范围包括橡胶和塑料加工机械、链锯、木工机械、食品加工机械、挖掘机、包装机等许多方面。机械产品符合这些协调标准即可推定其符合该指令的基本要求。另外,机器在投放市场时,必须加附CE标志,以表明该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到目前为止,欧盟一共颁布了24个新方法指令,即:

 

1 73/23/EEC 低电压指令

2 87/404/EEC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3 88/378/EEC 玩具安全指令

4 89/106/EEC 建筑产品指令

5 89/336/EEC 电磁兼容指令

6 89/686/EEC 个人保护设备指令

7 90/384/EEC 非自动衡器指令

8 90/385/EEC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

9 90/396/EEC 燃气用具指令

10 92/42/EEC 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型热水锅炉指令

11 93/15/EEC 民用爆炸物指令

12 93/42/EEC 医疗器械指令

13 94/9/EC 在爆炸性气体中使用的设备指令

14 94/25/EC 游船指令

15 95/16/EC 电梯指令

16 97/23/EC 压力设备指令

17 98/13/EC 电信终端设备和卫星地面站设备指令

18 98/37/EC 机械指令

19 98/79/EC 在玻璃试管中的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20 99/5/EC 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21 00/9/EC 载人索道安装指令

22) 2000/14/EC 户外设备环境噪声传播指令

23)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

24) 96/57/EC 家用冰箱和冷冻设备指令

 

受上述新方法指令制约的产品范围参见附件一。

 

新方法指令对欧盟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它要求各成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的产品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不违背相关新方法指令所涵盖的其他目的。对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产品,在新方法指令中同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欧盟成员以外国家的制造商欲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或在欧盟市场交付使用,则该制造商应与进口成员国制造商的责任相同,即按照所有可采用的新方法指令设计和制造产品,并履行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加强对欧盟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的研究,分析其政策目标和技术要素,为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提供积极的应对策略,这是当务之急。

 

3 欧洲标准化体系及欧盟协调标准

 

欧洲标准化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机构以及一些行业和协会标准团体。CENCENELECETSI是目前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也是接受委托制定欧盟协调标准的标准化机构。

 

CEN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所属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于组成,其职责是贯彻国际标准,协调各成员的标准化工作,加强相互合作,制定欧洲标准及从事区域性认证,以促进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技术交流。截止2002年底,CEN制定的欧洲标准及正式批准的文件有8440个,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文件有6772个。

 

CENELEC是根据比利时法于1973年成立的一个非赢利性组织,按照欧洲委员会83/189/EEC指令,CENELEC已被正式确定为欧洲电工领域的标准组织。CENELEC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成员电子电工方面的标准,制定有关的欧洲标准,开展电工产品的合格认证。目前CENELEC标准有4500多个。

 

ETSI也是一个非赢利性组织,现有912个成员,分别来自欧洲及欧洲以外的54个国家,并获得了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秘书处的正式认可。其主要任务是制定适用于欧洲及更大范围的电信标准,并且在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领域为国际电信标准化更好地发挥欧洲的作用。ETSI标准有3200多个。

 

欧盟“协调标准”是指由CENCENELECETSI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标准。1999年以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机构下了26个标准化委托书,其中13个与新方法指令有关。CENCENELECETSI制定“协调标准”的程序是公开透明的,并且建立在所有利害关系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协调标准的标题和代号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制造商的产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报公布、且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即可推定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执行协调标准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任何其他技术方法来确保符合基本要求。

 

根据欧盟网站资料统计,截止2002年底,由CENCENELECETSI这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协调标准已有2000多个。如:低电压指令(Directive 73/23/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600多个,建筑产品指令(Directive 89/10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50多个,机械安全指令(Directive 98/37/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400多个,电磁兼容指令(Directive 89/33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90多个,医疗设备指令(Directive 93/42/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200多个,燃气设备指令(Directive 90/39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95个,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99/5/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180多个。

 

4 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和CE标志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综合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对产品的安全、功能特性等进行的实验室检测程序,即产品认证;二是由国家认可机构对企业或他组织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或环境管理等进行的认可程序,即所谓体系认证。其中,产品认证又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安全认证是强制性的,合格认证和体系认证是自愿性的。但有些国家对一些招标工程或投放市场的产品要求企业完成相应的体系认证。如欧盟的医疗器械指令及电梯指令等,都规定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因而体系认证在某些场合也带有强制性倾向。

 

合格评定程序是检验产品质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影响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欧盟规定,凡是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涉及安全、卫生、健康及环境保护等产品,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并加附CE标志后方能进入欧盟市场,否则,将一律不予进口。近年来,在欧洲市场上使用的CE标志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据美国有关网站介绍,美国出口到欧洲市场的产品有50%以上均受到CE标志的影响,很多人不知道或不确切知道CE标志是怎么一回事。我国出口企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那么,什么是EC标志呢?

 

CE标志是一种管理产品使其符合相关指令要求的标志制度。它是目前欧盟实施市场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CE是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e”的缩写,中文含意是“符合欧洲(要求)”。某一产品一经加附上CE标志后,便表明该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指令中关于安全、卫生、健康或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可以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

 

CE标志不是由某一认证机构或政府管理机构颁发的,而是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自己加附在产品上的。它只代表产品责任人的一种声明,告诉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有关法规的要求,并已完成了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给产品加附CE标志虽然由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自己完成,但它是强制实施的一种标志制度,即对于欧盟新方法指令中所涵盖的要求贴附CE标志的产品,都必须在加附CE标志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或投入使用。对于没有按要求加附CE标志却已进入市场销售或投入使用的这类产品,则必须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直至强制撤出市场。

 

为了防止CE标志被滥用或误用,欧盟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CE标志制度的有效实施,欧盟各国在进行市场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应该加附CE标志的产品却没有加附,或者产品虽贴附了CE标志,但该产品却不属于任何一个要求加贴CE标志的指令范畴,这种做法会被认为是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市场监督机构或其主管部门会运用法律武器来处理这类事情(包括限制产品流通、处罚、向其他成员进行通报等等)。

 

对于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产品,欧盟各成员同样有一套管理措施:

 

一是所有的欧盟指令对进口产品普遍适用,而且制造商的责任与欧盟成员国的制造商相同。

 

二是欧盟各成员国的海关会密切注意进口产品的情况,如果某一成员的海关发现产品没有按欧盟的要求携带必要的文件、或者应该加附CE标志却没有加附,该海关将会对产品进行扣留,拒绝通关。而且,欧盟各成员的任何一个海关,一旦在检查入关产品时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不仅有权中止报关手续,而且会立即通知欧盟成员的所有海关口岸采取相应的措施,杜绝这类产品进入市场。所以说,CE标志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二、盟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江苏主要产业的影响综述

 

近年来,我省对欧出口贸易遇到了一系列由技术法规和标准引起的贸易障碍。据江苏检验检疫局统计资料,2001年,江苏口岸出口商品共退货4018批,主要集中在南京和苏锡常地区。主要退运地区为美国、日本和欧盟。被退商品主要是机电、轻纺、化工矿产、食品和动植物五类。在接受调查的2531批、价值4956.6万美元的退货商品中,机电类产品被退1553批,价值2673.8万美元,分别占61.35%53.9%;轻纺类产品575批,价值1009.1万美元,分别占22.7%20.35%。退货的主要原因是:(一)国外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检测标准;(二)出口企业不熟悉国际、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三)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不符合要求,或在运输途中发生变质等。为此,吴瑞林副省长曾明确批示:“要积极帮助引导企业研究突破技术标准壁垒的措施,加大熟悉出口目的地技术标准与强化、完善自身技术标准工作的力度,以保住并扩大产品对外出口阵地。”

 

1 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江苏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机电产品一直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重点产品,也是江苏出口的重点产品,2000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119.28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46.3%。但出口产品的质量却不容乐观,从全国情况来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39月分别对砂轮机、低压电器、电风扇和电熨斗的质量状况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沿海8个省市的89家企业,它们的出口额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额的70%左右。从155个单元的样品抽查结果中发现:按强制性标准判定,合格52个单元,样品平均抽查合格率为34.5%,合格企业32,企业合格率为36.0%。从抽样合格率来看,砂轮机合格率为0,低压电器合格率为26.7%,电风扇合格率为70.0%,电熨斗合格率为32.7%。因此,机电产品出口的安全质量水平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近年来,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发现中国制造的许多电水壶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影响了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并多次进行曝光。从199811日起,欧盟有关部门对陆续收集到的由中国出口欧洲的50多个小家电产品质量案例进行了专项调查。法国海关在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技术检查中,曾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在抽查的样品中有50%不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或与许可证规定的标准不符,或缺少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CE标志。而且主要是玩具和电子产品。这些不合格产品中有60%对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为了保证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使用安全,提高质量水平,进一步扩大出口,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0011日起将36种出口小家电产品全部列入法检范畴(其中27种属于2000年新开始检验的),并且实施了新的检验监督管理模式,即“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对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对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的检验监管方式,有效地对出口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

 

欧盟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最主要的是低电压指令(73/23/EEC)。低电压指令的基本要求是防止低电压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危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电击或触电、温度过高或火灾、机械方面存在的危害、放射性危害和化学性危害等等。低电压指令涉及的协调标准很多,如果产品出口欧盟的企业能够按照欧洲协调标准进行生产,将有利于企业开拓欧洲市场。例如:家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低电压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其协调标准主要是EN 60335系列,该系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EN60335-1是家用电器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EN60335-2是针对各类不同家用电器的特殊附加要求。

 

电气设备除了满足低电压指令外,还必须符合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电磁兼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磁干扰(EMI),指在某一规定场合下,装置、设备或系统产生的电磁扰动的量值低于一定的标准要求,不致妨碍其他电器装置、设备或系统的正常工作;二是电磁耐受(EMS),指装置有一定的固有抗电磁扰动的能力,在不超过标准要求的电磁扰动的环境下能正常工作。

 

2 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江苏轻工产品及纺织服装出口影响

 

在轻工和纺织品方面,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我省出口影响较大的一是玩具指令(88/378/ EEC),一是欧盟目前盛行的生态纺织标准Oko-Tex标准100及纺织品服装禁用物质限量要求。玩具指令所定义的“玩具”是指设计成供十四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器件。只有在儿童按预期的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损害使用者或第三方安全和/或健康的情况下,玩具才可以投放市场。而且,玩具投放市场时必须加贴CE标志。投放市场的概念应包括销售和免费赠送。欧盟对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一般原则、物理和机械性能、易燃性、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保健及放射性等几个方面。其中化学性能中规定,玩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溶性有毒析出物每天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0.2 mg

0.3 mg

0.1 mg

0.7 mg

25.0 mg

0.5 mg

0.6 mg

5.0 mg

 

此外,对特定玩具,还必须有采取预防措施的警告和指示用语,如“警告:仅供年龄为×岁以上的儿童使用,应在成人监督下使用。”等等。

 

1994年德国海恩斯坦研究所和奥地利纺织研究所联合成立了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并制定了一项关于对纺织品生态要求的认证标准,称为Oko-Tex标准100。该标准按照婴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用品、不直接接触皮肤的用品及装饰材料四种类型,对纺织品中的危及人体和环境的有毒物质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如:pH值、甲醛、重金属、杀虫剂残留量、禁用染料、过敏性物质以及色牢度等等。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产品若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向国际纺织品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Oko-Tex)的机构或其代理机构申请获得纺织品生态认证标志,即Oko-Tex100标志,但制造商或销售商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并作出承诺声明。Oko-Tex100标志的最长授权期限为一年。如果通过产品控制、市场控制或其他方法确定申请人不能满足相应的要求,或标志同本标准不一致,则使用本标志的授权将被撤销。目前,欧盟正在广泛推行该标准,并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认可,成为全球使用最广泛的国际性纺织品认证标志。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纺织品和服装不符合生态要求的覆盖率大约在15%左右,按2000年出口额计算,约有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另据南京海关介绍,2000年我省纺织品服装出口退货327批,货值987万美元。仅2001110月份,全省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退货384批,货值958万美元。江苏某外贸企业出口德国的一批绣制小动物图案服装,报检了服装面料和里料,但忽视了绣花线中的染料是禁用的偶氮染料,因而遭受外商索赔。

 

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中的禁用物质主要是指某些偶氮染料(即通过降解会形成限制物质清单中所列致癌胺的偶氮染料)、过敏性分散染料、阻燃剂、甲醛、五氯苯酚(PCP)、有机锡化合物、聚氯乙烯(PVC)、邻苯二甲酸盐、重金属、农药残留等。以下是根据纺织品的材料类型,零售商必须完成的例行试验和随机试验的一些物质,其纺织品服装中有害物质限量见附件二。

 

纺织品材料类型

试验项目

例行试验

随机试验

天然纤维

重金属和甲醛

偶氮染料、PCPDTTB和狄氏剂

合成纤维

重金属、甲醛和过敏性分散染料(仅对聚酯而言)

偶氮染料

天然和合成混纺纱

重金属、甲醛和过敏性分散染料(仅对聚酯而言)

偶氮染料、PCPDTTB和狄氏剂

热塑材料和油墨

重金属、甲醛(对某些塑料制品)、邻苯二甲酸盐和有机锡化合物(如果在样品中发现锡)

 

金属饰物

重金属(尤其是镀层拉链上的镉)、镍析出物

 

皮革

重金属、六价铬、甲醛、偶氮染料、过敏性分散染料

PCP

 

 

3 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江苏农产品出口影响

        

欧盟在农产品和食品贸易方面的技术壁垒森严,相关的法规名目繁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对出口国动物疫病状况的技术性壁垒;对农产品和食品及药物(包括农药和兽药)残留的限量;食品标识要求;对具体产品组成成份、含量的规定;对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学要求;对生产加工企业的操作标准、卫生要求等。据欧盟统计,2000年我国对欧盟农产品出口19.1亿欧元,占我国对欧出口总额的2.73%,占欧盟农产品进口总额的3.06%。近年来,我国对欧农产品出口量在欧盟农产品进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下降:1997年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9%2000年为3.06%

 

2001316日,欧盟发布了委员会法规(ECNO466/2001和指令2001/22/EC。其中(ECNO466/2001规定了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限值。所涉及的污染物主要有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和3-氯丙醇(3-MCPD)。某些污染物的最高限量见下表。指令2001/22/EC则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及3-氯丙醇(3-MCPD)的官方控制水平以及取样和分析方法。欧盟法规对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限量见附件三。

 

江苏的绿茶在全国首屈一指,茶叶出口也占有很大的比重。近年来,欧盟对茶叶农残限量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欧盟于2000428日和630日发布的指令2000/24/EC2000/42/EC,又增加了10项农残限量,另外还对原来的6项农残指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目前,欧盟执行的茶叶农残限量标准共有118项(见附件四),部分农残标准值降至原标准的1/100~1/200,如氰戊菊酯和三氯杀螨等。仅2001年上半年,我国就有数批出口到欧盟的茶叶因农药残留超标被欧盟快速预警机制通报,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受欧盟新茶叶标准的影响,200118月我国茶叶对欧出口量下降了4.4%。农药残留一直是阻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关键问题。欧盟新茶叶标准的实施,对我省茶叶出口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技术障碍。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严、名目多、限制性强等特点,要想提高我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产品出口,必须善于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加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运用,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出口,企业是主体,也是关键。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要加强对本行业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外标准化组织的活动,感知发达国家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运用,就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和作用而言,切实提高自己对其地位的认识,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企业要在深入研究对比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或制定适合自身产品特点的标准,藉以提高产品质量。在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方面,一定要高要求、高起点,要着眼于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以高标准来打造自己的品牌。

 

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企业在对外出口贸易中遇到的主要障碍,其中之一就是不了解进口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企业尤其要加强对德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运用,因为在欧盟国家,对偶氮染料以及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最严的首先是德国。农产食品出口企业一定要关注欧盟的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要求、农残标准等等。有些出口产品最好让进口商在订货合同中就有关法规和标准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然后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生产或加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这方面,江苏汇鸿集团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做得相当好,该公司每年约有5000万美元的产品出口欧盟,由于他们重视对欧盟国家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分析研究,特别是对纺织品和服装中禁用物质格外注意,因而在出口业务中很少遇到这一类麻烦。

 

2 重视合格评定程序,适应市场环境

 

合格评定程序是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对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极其严格,并藉此构筑贸易壁垒,出口企业一定要重视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要强化产品认证意识,特别是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机电、农产食品、医疗设备等出口产品,一定要满足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企业要想成功地将产品打入欧洲市场,最有效的途径是根据欧盟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向欧盟认可的专业认证机构申请第三方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 注意市场引导,提供政策支持

 

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入世为契机,积极引导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实现“走出去”的战略目标。一是要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占有国际市场份额的意识,同时为外向型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撑。要采用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品牌产品脱颖而出。二是科研机构要加强对高科技含量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尽可能为外向型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国际市场信息,为企业开辟市场作向导。三是要优化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体系。加入WTO以后,我们要按照WTO/TBT协定的规则,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要适应国际市场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并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从整体上提升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档次。只有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找到立足点。

 

4、加强质量监督,提供信息服务

 

政府技术监督及有关的标准化部门要加强对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收集和研究,快捷有效地为广大企业提供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去年,WTO/TBT咨询点的企业调查结果显示,有近一半企业要求提供国际贸易惯例、检测方法和手段,以及帮助获得国外认证、提供国外现行技术法规及国内外现行标准等等。现在有很多企业到我所检索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但由于馆藏资源不足,或信息渠道不畅,很难满足入世后企业发展对标准信息的需求。

 

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国际网络系统,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获取网络信息资源,并加强技术监督情报网络的在线建设,为广大企业提供高效率的信息服务。另一方面要利用电子商务加强与国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我所已经很好地实现了与美国ASTM的网上交易,运行两年多来,收到了良好的服务效果。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文献服务部门的网络IP地址不够,检索人员无法利用网络系统查询有关信息。二是本所网站建设落后,标准文献信息更新速度慢,不能满足企业的网络信息服务需要。许多企业及我们的信息网网员单位要求我们在网站设立会员服务专区,提供快捷方便的信息渠道。但我们目前还做不到这一点。三是应适当增加网上采购的渠道,以满足入世后广大出口企业信息需求。

 

5 政府企业联动,加快“采标”步伐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是遵守WTO有关协议、积极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要求,也是有效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措施,更有利于企业的产品升级和拓展国外市场。在采标过程中,政府标准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加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采标步伐,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接轨。企业作为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主体,更要积极应对,调整产品的技术结构,着眼于技术创新,以国际一流的标准抢占行业的制高点。

 

总之,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针对欧盟这一主要贸易伙伴,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其市场体系,了解熟悉并善于灵活运用其技术法规和标准,努力冲破其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限度地扩大我省产品的对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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