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系创建于1947年,后来发展成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其早期主要致力于降低关税和减少贸易数量限制。1980年GATT东京回合贸易谈判结束后《东京回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生效。1994年,一个全新的、强化的、多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被整合到WTO协定中。《TBT协定》由规定了协定总体目标的导言、15项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该协定旨在确保承认各成员有权采取规制措施以实现其合理目标的同时,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根据《TBT协定》第15.4条规定:“在不迟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的第3年年末及此后每3年期期末,委员会应审议本协定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包括与透明度有关的规定”。委员会对运用和实施《TBT协定》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三年审议分别于1997年11月13日(见文件G/TBT/5)、2000年11月10日(见文件G/TBT/9)和2003年11月7日(见文件G/TBT/13)完成。2006年11月9日,TBT委员会完成了《TBT协定》的第四次三年审议(见文件G/TBT/19)。
第四次三年审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审议分引言、审议要素和附件1三个部分。其中在引言中介绍了《TBT协定》中有关三年审议的内容,在审议要素部分介绍了委员会在此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决议,包括:《TBT协定》的实施与管理、良好法规规范、合格评定程序、透明度、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另外,在附件1中还列举了在本次审议会议上提交和讨论的文档列表。以下笔者浅谈一下本次审议会议中通过的6项决议。
协定的实施与管理
《TBT协定》第15.2条规定“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迅速通知委员会已有或已采取的保证《TBT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以后任何措施的改变应当向委员会通报。自从第三次三年审议会议以来,有16个成员根据15.2条要求提交了他们协定执行和管理的声明,10个成员更新了他们的原始声明。截至本次审议会议,总共已有108个成员提交了关于协定执行和管理的声明。委员会重申各成员应根据15.2条充分履行他们义务的重要性。
良好法规规范
委员会认为各成员应优先考虑良好法规规范,并强调了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公开、透明的重要性,因为这样可以提高法规的可预见性,提供更加稳定有效力的商业环境,增加消费者信任,减少不必要的管理费用。
在法规制定方面,委员会重申尽量少用强制性措施,多用自愿性手段以促进适应性和创新。在必须制定技术法规时,应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并尽量按《TBT协定》2.8条的要求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同时委员会强调制定的技术法规不应比达到立法目标所必须的贸易限制更严格,并确保法规制定的公开和透明。委员会还提到使用法规影响评价工具来评价拟议法规的成本和收益,包括对消费者、贸易和工业的可能影响。
委员会鼓励不同成员间加强法规合作,认为这有利于法规的协调性和相互认可及等效性,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法规差别和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合格评定程序
为提高各成员对合格评定系统更好的理解,自第三次三年审议会议以来,委员会加强了合格评定程序各方面信息和经验的交换。2005年3月和2006年3月,委员会分别召开了关于供应商符合性声明和不同合格评定方法的研讨会。
1.合格评定方法。为帮助各成员使用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委员会同意在决定使用程序的种类时交换不同的观点及经验。委员会认识到使用供应商合格声明作为确信合格的优点。因为供应商合格声明能够允许生产商在选择测试地点或其他合格评定程序时享有弹性和非歧视待遇,并且能够降低相关费用。委员会重申当评价合格评定的方法尤其是供应商合格声明时,各成员应考虑以下内容:风险评价,对地区和产品特征给予特别考虑,包括那些与产品责任有关的足够的法规和法律体制来实行供应商合格声明。拥有适当资源、执行机制和完善市场监督系统,包括对错误或误导声明的惩罚和消费者赔偿机制。委员会同时提到使用认可来证明成员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技术资格,并强调了各成员遵守协定有关认可规定的重要性。
2.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委员会重申:(1)各成员使用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建议或他们的相关部分作为他们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这些指南、建议或他们的相关部分不适于成员关注的问题;(2)各成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指南和建议的工作。此外,委员会同意交换各成员有关如何使用他们的经验信息。
3.推动合格评定结果的认可。(1)单方面认可。为减少与重复测试和认可有关的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委员会特别提到政府指定是一种能促进合格评定结果得到认可的办法,就像《TBT协定》6.1.2条所预见的那样。通过政府指定具体的合格评定机构,包括位于他们领土以外的机构,来从事合格评定活动,以促进合格评定程序的认可。委员会重申鼓励各成员允许位于其他成员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参与他们的合格评定程序,并同意就国外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国内合格评定程序交换信息。(2)相互认可。依照《TBT协定》6.3条,委员会鼓励各成员进行相互认可协定,包括对发生在各有关成员境内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相互接受。关于政府间的相互认可协定,可能与以下困难或问题有关:成员间发展水平不同、成本、不透明、非最惠国、限制对相互认可协定结论进行协商的机会等等。委员会重申使用相关国际合格评定标准、指南和建议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更多的一致能够促进相互认可协定的缔结。
委员会注意到在单个实验室之间、认可和检查机构之间已经达成自愿性相互认可协议。另外,认可机构之间已经达成地区和多国认可协议。因此,委员会提出国际和地区自愿性相互认可协定的存在能够促进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并同意就有关自愿性认可协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合格评定结果能够被管理者接受进一步交换信息。
根据《TBT协定》第15.4条规定:“在不迟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的第3年年末及此后每3年期期末,委员会应审议本协定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包括与透明度有关的规定”。委员会对运用和实施《TBT协定》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三年审议分别于1997年11月13日(见文件G/TBT/5)、2000年11月10日(见文件G/TBT/9)和2003年11月7日(见文件G/TBT/13)完成。2006年11月9日,TBT委员会完成了《TBT协定》的第四次三年审议(见文件G/TBT/19)。
第四次三年审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审议分引言、审议要素和附件1三个部分。其中在引言中介绍了《TBT协定》中有关三年审议的内容,在审议要素部分介绍了委员会在此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决议,包括:《TBT协定》的实施与管理、良好法规规范、合格评定程序、透明度、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另外,在附件1中还列举了在本次审议会议上提交和讨论的文档列表。以下笔者浅谈一下本次审议会议中通过的6项决议。
协定的实施与管理
《TBT协定》第15.2条规定“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迅速通知委员会已有或已采取的保证《TBT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以后任何措施的改变应当向委员会通报。自从第三次三年审议会议以来,有16个成员根据15.2条要求提交了他们协定执行和管理的声明,10个成员更新了他们的原始声明。截至本次审议会议,总共已有108个成员提交了关于协定执行和管理的声明。委员会重申各成员应根据15.2条充分履行他们义务的重要性。
良好法规规范
委员会认为各成员应优先考虑良好法规规范,并强调了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公开、透明的重要性,因为这样可以提高法规的可预见性,提供更加稳定有效力的商业环境,增加消费者信任,减少不必要的管理费用。
在法规制定方面,委员会重申尽量少用强制性措施,多用自愿性手段以促进适应性和创新。在必须制定技术法规时,应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并尽量按《TBT协定》2.8条的要求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同时委员会强调制定的技术法规不应比达到立法目标所必须的贸易限制更严格,并确保法规制定的公开和透明。委员会还提到使用法规影响评价工具来评价拟议法规的成本和收益,包括对消费者、贸易和工业的可能影响。
委员会鼓励不同成员间加强法规合作,认为这有利于法规的协调性和相互认可及等效性,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法规差别和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合格评定程序
为提高各成员对合格评定系统更好的理解,自第三次三年审议会议以来,委员会加强了合格评定程序各方面信息和经验的交换。2005年3月和2006年3月,委员会分别召开了关于供应商符合性声明和不同合格评定方法的研讨会。
1.合格评定方法。为帮助各成员使用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委员会同意在决定使用程序的种类时交换不同的观点及经验。委员会认识到使用供应商合格声明作为确信合格的优点。因为供应商合格声明能够允许生产商在选择测试地点或其他合格评定程序时享有弹性和非歧视待遇,并且能够降低相关费用。委员会重申当评价合格评定的方法尤其是供应商合格声明时,各成员应考虑以下内容:风险评价,对地区和产品特征给予特别考虑,包括那些与产品责任有关的足够的法规和法律体制来实行供应商合格声明。拥有适当资源、执行机制和完善市场监督系统,包括对错误或误导声明的惩罚和消费者赔偿机制。委员会同时提到使用认可来证明成员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技术资格,并强调了各成员遵守协定有关认可规定的重要性。
2.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委员会重申:(1)各成员使用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建议或他们的相关部分作为他们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这些指南、建议或他们的相关部分不适于成员关注的问题;(2)各成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指南和建议的工作。此外,委员会同意交换各成员有关如何使用他们的经验信息。
3.推动合格评定结果的认可。(1)单方面认可。为减少与重复测试和认可有关的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委员会特别提到政府指定是一种能促进合格评定结果得到认可的办法,就像《TBT协定》6.1.2条所预见的那样。通过政府指定具体的合格评定机构,包括位于他们领土以外的机构,来从事合格评定活动,以促进合格评定程序的认可。委员会重申鼓励各成员允许位于其他成员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参与他们的合格评定程序,并同意就国外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国内合格评定程序交换信息。(2)相互认可。依照《TBT协定》6.3条,委员会鼓励各成员进行相互认可协定,包括对发生在各有关成员境内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相互接受。关于政府间的相互认可协定,可能与以下困难或问题有关:成员间发展水平不同、成本、不透明、非最惠国、限制对相互认可协定结论进行协商的机会等等。委员会重申使用相关国际合格评定标准、指南和建议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更多的一致能够促进相互认可协定的缔结。
委员会注意到在单个实验室之间、认可和检查机构之间已经达成自愿性相互认可协议。另外,认可机构之间已经达成地区和多国认可协议。因此,委员会提出国际和地区自愿性相互认可协定的存在能够促进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并同意就有关自愿性认可协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合格评定结果能够被管理者接受进一步交换信息。
透明度
委员会重申各成员充分遵守协定有关透明度义务的重要性,依照《TBT协定》10.1条,每一个成员应确保存在一个咨询点,能够答复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的利益相关方所有合理的询问。截至第四次三年审议会议,已共有113个成员提交了他们咨询点的信息。2004年11月2日至3日召开了第四次通报咨询点信息交换特别会议。根据《TBT协定》10.7条,要求各成员通报成员间达成的可能对贸易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的协定。从1995到2005年,各成员已经提交了46个这样的通报。
1.拟议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通报的出版。依照《TBT协定》2.9.1条和5.6.1条,如果拟议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贸易可能有重大影响并且相关的国际标准不存在或拟议的法规或程序与国际标准不一致时,要求各成员提供拟议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此外,依照《TBT协定》3.2条和7.2条,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充分履行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措施的通报义务。委员会提到从1995至2005年,有10个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拟议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已经被通报。
2.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文本。为了便于通报措施文本的系统获取,委员会鼓励各成员:(1)在通报表格第6部分“内容简述”中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2)在通报表格第11部分“文本可从以下机构获得”中提供各成员能够下载通报措施全文的网址,或能够快速和易于获取拟议的法规和程序文本的其他方式。而且,委员会同意进一步探寻附加一份通报措施文本拷贝到通报表格的可能性。委员会认为,各成员应以WTO任意一种官方语言提供特定通报所涵盖文本的翻译文本,重申分享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翻译文本的重要性,并同意研究加强对通报有关翻译文档进行共享的方法。
3.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评议。委员会重申建议给予提出评议的期限一般应不少于60天,并且如果可能的话,给予90天的评议期。委员会鼓励各成员在评议截止日期和批准日期之间提供足够的时间,以考虑提交的评议和准备随后的回复。委员会提出在自愿的基础上,分享评议和通报回复会明显有助于其他成员了解他们的评议是否被考虑,并能帮助其他成员从他们的贸易伙伴中获得技术和法律知识,这对发展中成员尤其有用。
4.关于技术法规实施“合理期限”的理解。依照《TBT协定》2.12条,除非在某些紧急的情况下,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委员会重申多哈部长决议的重要性。根据多哈部长决议,“合理期限”应理解为通常不少于6个月的一个期限,除非在满足所执行的合理目标时无效。针对发展中成员和他们的特殊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委员会鼓励各成员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提供多于6个月的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
5.标准化机构工作计划的通报及对良好行为规范的接受。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向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报该工作计划。为了提高《TBT协定》第J段规定的标准化机构义务的透明度,委员会在公布WTO/TBT标准规范时,邀请ISO/IEC信息中心向委员会提供标准化机构现有工作计划通报的情况,并鼓励这些机构在通报表格的“出版”栏目中指明存放他们工作计划信息的具体网页。委员会鼓励地区标准化机构接受良好行为规范,并向ISO/IEC信息中心通报他们对规范的接受。
技术援助
1.关于技术援助的透明度及有效提供。在第三次三年审议会议上通过了许多有关提高技术援助领域透明度的建议。此后,委员会认识到需要进行改进以促进技术援助的请求与提供。2005年委员会通过了一份有关特别技术援助需求与回复的自愿性通报大纲,并将在2007年底审议这种操作机制。委员会提出在发送和接收技术援助时要考虑不同的方面,认为良好行为的使用对于提高效率和效力是非常必要的。例如,技术援助能够被及时提供并且具有可预见性和持续性是非常重要的。
2.关于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在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上,各成员强烈要求委员会主任继续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其他协会的合作努力,包括给予最不发达成员有效参与的优先权,并且促进基于这种目的的技术和经济援助的提供。委员会提到并欢迎国际标准化机构采取行动,提高发展中成员在他们工作中的参与度。同时为确保他们的有效参与度,委员会邀请这些标准化机构提供采取措施的信息。
特殊和差别待遇
特殊和差别待遇已经是委员会考虑的一个重要主题。在不同的场合,各成员已经交换了有关如何提高TBT协定第12条操作和执行透明度的观点和信息。委员会强调各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重要性。这种待遇能够帮助发展中成员有效地履行协定并从中受益。委员会强调了对有关协定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执行信息进行持续交换的需要。这包括分享各成员提供的有关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信息,以及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如何考虑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信息。
委员会重申各成员充分遵守协定有关透明度义务的重要性,依照《TBT协定》10.1条,每一个成员应确保存在一个咨询点,能够答复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的利益相关方所有合理的询问。截至第四次三年审议会议,已共有113个成员提交了他们咨询点的信息。2004年11月2日至3日召开了第四次通报咨询点信息交换特别会议。根据《TBT协定》10.7条,要求各成员通报成员间达成的可能对贸易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的协定。从1995到2005年,各成员已经提交了46个这样的通报。
1.拟议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通报的出版。依照《TBT协定》2.9.1条和5.6.1条,如果拟议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贸易可能有重大影响并且相关的国际标准不存在或拟议的法规或程序与国际标准不一致时,要求各成员提供拟议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此外,依照《TBT协定》3.2条和7.2条,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充分履行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措施的通报义务。委员会提到从1995至2005年,有10个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拟议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已经被通报。
2.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文本。为了便于通报措施文本的系统获取,委员会鼓励各成员:(1)在通报表格第6部分“内容简述”中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2)在通报表格第11部分“文本可从以下机构获得”中提供各成员能够下载通报措施全文的网址,或能够快速和易于获取拟议的法规和程序文本的其他方式。而且,委员会同意进一步探寻附加一份通报措施文本拷贝到通报表格的可能性。委员会认为,各成员应以WTO任意一种官方语言提供特定通报所涵盖文本的翻译文本,重申分享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翻译文本的重要性,并同意研究加强对通报有关翻译文档进行共享的方法。
3.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评议。委员会重申建议给予提出评议的期限一般应不少于60天,并且如果可能的话,给予90天的评议期。委员会鼓励各成员在评议截止日期和批准日期之间提供足够的时间,以考虑提交的评议和准备随后的回复。委员会提出在自愿的基础上,分享评议和通报回复会明显有助于其他成员了解他们的评议是否被考虑,并能帮助其他成员从他们的贸易伙伴中获得技术和法律知识,这对发展中成员尤其有用。
4.关于技术法规实施“合理期限”的理解。依照《TBT协定》2.12条,除非在某些紧急的情况下,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委员会重申多哈部长决议的重要性。根据多哈部长决议,“合理期限”应理解为通常不少于6个月的一个期限,除非在满足所执行的合理目标时无效。针对发展中成员和他们的特殊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委员会鼓励各成员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提供多于6个月的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
5.标准化机构工作计划的通报及对良好行为规范的接受。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向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报该工作计划。为了提高《TBT协定》第J段规定的标准化机构义务的透明度,委员会在公布WTO/TBT标准规范时,邀请ISO/IEC信息中心向委员会提供标准化机构现有工作计划通报的情况,并鼓励这些机构在通报表格的“出版”栏目中指明存放他们工作计划信息的具体网页。委员会鼓励地区标准化机构接受良好行为规范,并向ISO/IEC信息中心通报他们对规范的接受。
技术援助
1.关于技术援助的透明度及有效提供。在第三次三年审议会议上通过了许多有关提高技术援助领域透明度的建议。此后,委员会认识到需要进行改进以促进技术援助的请求与提供。2005年委员会通过了一份有关特别技术援助需求与回复的自愿性通报大纲,并将在2007年底审议这种操作机制。委员会提出在发送和接收技术援助时要考虑不同的方面,认为良好行为的使用对于提高效率和效力是非常必要的。例如,技术援助能够被及时提供并且具有可预见性和持续性是非常重要的。
2.关于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在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上,各成员强烈要求委员会主任继续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其他协会的合作努力,包括给予最不发达成员有效参与的优先权,并且促进基于这种目的的技术和经济援助的提供。委员会提到并欢迎国际标准化机构采取行动,提高发展中成员在他们工作中的参与度。同时为确保他们的有效参与度,委员会邀请这些标准化机构提供采取措施的信息。
特殊和差别待遇
特殊和差别待遇已经是委员会考虑的一个重要主题。在不同的场合,各成员已经交换了有关如何提高TBT协定第12条操作和执行透明度的观点和信息。委员会强调各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重要性。这种待遇能够帮助发展中成员有效地履行协定并从中受益。委员会强调了对有关协定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执行信息进行持续交换的需要。这包括分享各成员提供的有关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信息,以及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如何考虑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