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和(1994)——介绍

来源:张家港质监局 作者:Admin 时间:2008-03-27 点击:

GATT体系是以“关税与贸易协议”本身为中心,现在则被世界贸易组织和乌拉圭回合磋商一揽子协议所代替。在22个初始成员于1947年磋商时,总协议确立了限制和指导各国贸易政策的中心原则,并为政府提供了执行和扩大多边贸易合作的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总协议,成为成员间机构合作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基础。但是保留了GATT的核心原则,离开这些核心原则就无法理解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

 

概论

  1986-1994乌拉圭回合贸易磋商,伴随着新的多边贸易协议的产生,将与GATT类似的规则扩大到了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但制度创新可能是磋商结果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

  然而,在回合磋商中涉及更广范围的多数努力没有脱离GATT的传统目的:即加强和扩大货物贸易的多边规则、减少对货物的贸易壁垒。回合磋商中产生的绝大多数协议都涉及了货物贸易的某一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的协议基本上可分为四个组。

  第一 GATT(1994)”—原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现称作GATT(1947))的修改版本,附带一些相对小的协议,用于解释或提供新的特殊GATT条款;一个法律文本(马拉喀什议定书)提供在多边GATT保护下单一WTO成员在乌拉圭回合磋商中制定的关税和非关税承诺。这一部分将是本书所论述的

  第二 由两组协议组成,其目的是将农产品贸易、纺织和服装贸易从近年来大量的不受约束状态引入到正常的贸易规则中。

  第三 由五个协议组成,对于一些影响贸易的政策,在规定如何施用其特别部分的方面超出了初始的GATT规则。

  第四 更深层次的一组,由六个协议组成,不同于与传统的GATT所涉及的方面,关注于调节和放宽一些必要的海关手续和贸易管制。

  第二至第四组协议在本系列丛书的其它分册中进行论述。

 

GATT(1994) GATT(1947)

从前的GATT(或者“总协议”以区别于与它同名的机构)在最终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作“GATT(1947)”,以表明它是初始的协议,未受乌拉圭回合结果的影响。

  虽然WTO协议于199511日生效,但是GATT(1947)1995年间还在使用,以确保在12个月的过渡期内GATT缔约方能维持合同范围内的贸易关系,这期间许多国家还没有完成成为WTO成员的所有程序。

  GATT(1994)是贸易规则的基本集合,这些规则大部分来自GATT(1947),现在与WTO协议附件1A中的其它协议一同用于表述WTO成员与货物有关的义务。

  GATT(1947)已没有效力,但是,还有必要对它一读,它的替代者GATT(1994),虽然被冠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的称谓,但它只是被一个简短的协议所定义1,包含了一系列对其它法律文本的参照。

  GATT(1947)的大多数条款是通过参照性提示而包含于新的协议中,以及许多其它被WTO缔约方采纳的法律文件,还有一些新的谅解和解释性的说明也包含于新协议中。

  本书将在下面的章节中试图通过既考虑GATT(1994)GATT(1947)相同的部分,也考虑两个协议不同的部分来理解GATT(1994)。为此,下面部分首先谈及GATT(1947)中被GATT(1994)采纳的部分,然后通过定义GATT(1994)的协议引入区别的部分,最后谈及用于解释某些GATT的条目中一些具体要点的乌拉圭回合谅解。

 

[1] GATT1947GATT出版的文本:BISD第四卷,加入了一直到1996年的修正案,它被再版并未对85-558页的内容作任何修改。于1995年底停止使用此文本的决定是一年前即1994128日,在WTO的执行会议上通过的。正式决定是根据WTO预备委员会的建议,在GATT缔约国第五十次会议上作出的。(1994128日决定,GATT1947WTO协议在过渡期内并存,文件号都为PC/12L/7583)。对GATT1994的定义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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