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1994)的定义

来源:张家港质监局 作者:Admin 时间:2008-03-27 点击:
   GATT(1994)被一个非常短的协议所定义,此协议中列出了GATT(1994)所包含的条款,并提供了一些解释性的注释 。毫无疑问如果乌拉圭回合磋商产生一个单独的、充分修改的GATT文本将是最理想的,但实际证明这是无法作到的。


  甚至简单地重写GATT(1947)的某一内容,如在参照中用“WTO成员”替代“缔约方”都会产生令人吃惊的困难。一个充分的、令人满意的修订本将要求对许多GATT章节的主旨作广泛的改动,以便于反映由过去GATT缔约国所作的决定,和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协议和谅解。当然有些变动作起来可能没有困难,另外一些则可能需要对有关协议重新开始进行艰难的磋商。因此将GATT(1994)定义为由四部分内容组成(GATT(1994)第一款(a)-(d)):


  a) 最突出的部分是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的合集,于1947年10月30日采纳,并被WTO生效前的各种法律文件所纠正、修订和修改。


  一个重要的例外是所采纳的GATT条款中明确地排除了“条款应用议定书”(PPA),而此议定书实际上是GATT(1947)一般性施用原则的法律基础。PPA有时也称作“不可追溯条款”,此条款允许GATT成员在1947年时,如果有与总协议中条款不一致的强制性国内法律正在实施,虽然不一致,但仍可继续实施。


  至1994年只有极少数前GATT允许的法律还在实施。一个还在实施的法案是:琼斯法案,它规定美国国内的水路运输航线只能行驶美国制造的、配备美国船员的、悬挂美国国旗的船只。由于PPA不再有效,对尚在实施的琼斯法案条款的法律支持被GATT(1994)协议中的特殊条款(3节(a)-(e))所代替。这一例外要服从WTO部长会议的审议。


  b) GATT(1994)还包括以下内容:阐述前WTO关税协议的法律文件条款,单一国家成为前GATT签约国的准入协议条款,根据GATT(1994)第二十五条关于授予、并依然有效的豁免权的决定,(关于豁免权的深入讨论请见后面),由GATT缔约方采纳的其它决定。


  c) 和d) GATT(1994)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它们分别是:解释在一些GATT条目中特殊要点的六个谅解;附在每个WTO成员市场准入承诺中的马拉喀什议定书,谅解和马拉喀什议定书将在下面的几节进行评述,首先提及的两个谅解没有按数字顺序排列,因为它们相对GATT的核心原则是两个特别重要的例外,它们是与区域贸易协议(第二十四条),和GATT的国际收支条款有关的谅解。

 

 

 

区域贸易协议

 

近年来在贸易关系方面最显著的发展之一是世界范围内区域协议的激增,根据这些协议多个国家组成的集团同意在它们之间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协议的本质是有利于来自集团成员国的进口产品,排斥从其它国家的进口产品。


  这一做法与最惠国原则相背离,但却是GATT第二十四条所允许的。虽然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在GATT(1994)与GATT(1947)中是相同,但是一个乌拉圭回合谅解 (注释6)澄清了过去此条中一直引起争议的几个问题。


  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用于确保制定区域协议的国家在它们之间真正地实行自由贸易,并对由此产生的对其它WTO成员贸易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提供适当补偿。


  规则对技术细节上不同的两种协议: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进行了区分,两者都涉及在成员间去除贸易壁垒,但是关税同盟的成员国对来自非成员的进口产品都征收同样税率的进口关税(第二十四条8a(Ⅱ)),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则保留各自国家的关税。


  第二十四条要求关税同盟在制定它们共同的进口关税,或者其它影响进入同盟的进口产品的规定时,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同盟成立前初始成员的关税和规定的总体水平(第二十四条:5(a))。如果超过了就一定要提供补偿。


  自由贸易区根据其性质不可能对外提高关税,但是它们使用原产地规则识别符合免税待遇的产品。但是这些原产地规则不能成为对成员外国家的贸易壁垒(第二十四条:5(b))。


  为了获得组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资格,其成员必须去除所有实质性影响其成员间贸易的关税和限制(第二十四条:8(a)(I)和8(b))。另外一些规则要求提供其成员如何转向自由贸易的详细计划和时间表,计划和时间表将被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了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注释7)。

 

区域贸易协议谅解


     关于第二十四条(注释8)的乌拉圭回合谅解明确了,或者至少触及了多数问题,其结果可能使得在区域协议是否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则方面更容易达成一致。


     谅解的序言多次重申这种公认的关于这些区域贸易形式的争论。尽管如此,谅解进一步要求(至少是含蓄地)所有实质性贸易都应包括在成员间消除壁垒的贸易范围内,并承认如果去除关税和其它限制的措施扩大到全部贸易,那么这种区域合作形式对扩大世界贸易的贡献将增加;如果任何主要贸易领域被排除,那么其贡献将降低。

 

一般关税率


     在涉及第二十四条5节的谅解中有一个更有约束力的说明,要求关税同盟共同关税的一般税率和贸易规则不得高于同盟成立前所施用的水平。


     文件确定了评估一般税率实际上高还是低的方法。评估以对全部加权平均关税率和能获得的关税进行估算为基础,而这种估算将依次以详细的进口统计数据为基础。在对前后税率和规则进行比较时将考虑实际施用的税费(就是说,为了进行比较,其比较程序将与成员关税减让表约束可能允许征收更高的关税的情况无关。)计算由WTO秘书处执行(谅解第二节)


     在超过了保护的约束水平、需要补偿时,谅解对过去的棘手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说明。


     磋商将在修改或撤消以前的关税减让前开始。如果关税同盟的成立造成同盟内的一个成员提高了约束性关税,那么同盟内其它成员就要适度考虑对受影响的同一产品作某种程度的关税消减。如果所作的消减不能提供补偿,关税同盟将通过消减其它产品的关税来提供补偿。如果这种补偿不被接受,那么关税同盟可以继续执行它们所作的提高关税的决定;而受影响的WTO 成员有权通过实质性撤消同等数量的减让作为回应。


     同一组条款明确说明,即使关税同盟的成立造成了约束性关税的降低,从而有利于非同盟成员,同盟中的成员也无权向非同盟成员索要补偿。(4-6 节)

组建区域集团的合理时间


     由于第二十四条声明任何旨在导致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形成的任何过渡性协议都要包括一项计划或时间表,以说明将在一个合理的时间长度内达到协议的目标,谅解中声明这一时间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除外(GATT(1947)第二十四条:5(c)和谅解3节)。

WTO中的检查程序


     谅解还包括了关于区域贸易协议检查的条款。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条款只是建立了一些程序,虽然没有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但这些程序在GATT的规则中已经成为标准惯例。总之,这些程序得到了强化,尤其是通过规定如果过渡性协议没有包含所要求的计划和时间表,负责检查协议的WTO工作组将提出适当的建议以弥补这一不足,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则过渡性协议将无效(谅解7-11节)(注释9)

     谅解的进一步规定作了更明确的说明,根据第二十四条进行的区域协议检查并不影响其以下独有的权利(过去曾争论过的)即:由于施用了此条(谅解第十二节)的规定而出现了一些问题,从而求助于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加以解决。

原产地规则 基层政府行为

     在第二十四条的谅解中没有提及原产地规则问题。虽然一个单独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注释10)(在丛书的另外一书中将讨论)涉及原产地规则,但它也仅仅部分地适用于在优惠安排情况下的原产地规则,例如区域贸易协议。

     第二十四条的谅解还包括一项条款,此条款涉及条目与区域协议没有关系。第二十四条12节涉及的是成员国政府的一项责任即,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基层政府或地方政府遵守GATT规则。基层政府或地方当局的行为不符合中央政府所作的承诺的这种问题主要发生在联邦制国家。

  谅解明确声明WTO成员要对基层政府破坏GATT规则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如果它们不能使基层政府的行为符合其在GATT中所承担的义务,则最终可能要为此提供补偿。(谅解第13-1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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