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ATT章程的其它乌拉圭回合协议

来源:张家港质监局 作者:Admin 时间:2008-03-27 点击: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其它几项谅解解释了GATT的多项条款,但这些谅解不属于主要协议。这些谅解涉及GATT的2条1(b)和17条,25条(豁免权)和28条,使得根据GATT(1994)与根据GATT(1947)施用这些章程有所区别。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改动主要是技术性的,但却是非常重要的。

    额外的关税和收费     

    关于第二条1(b)(注释14)的谅解性质上技术性更强。正如所描述的那样,第二条说明了减让时间表的要求和含义,在此减让表中每个WTO成员明确规定了它已经接受的精确关税承诺(约束)。此条1节(b)确定了普通关税不得高于减让表中规定的水平这一基本要求。 
    实际上,进口产品在清关前有时会被要求负担其它的关税和费用。,这些税费以前未被记录在减让表中,甚至不对国内产品征收这些税费。即使这种收费受到约束不许增加,但由于它们没有列入减让表,所以要想准确的知道将面临什么样的贸易壁垒是非常困难的。
    的协议规定截止(注释15)到1994年4月除了关税以外,在边境上对每种产品的进口和出口征收的税费都应该包含在每个国家的减让表中,并应在此水平上进行约束。这一规定的作用应是既可以增加每个国家边境保护的透明度,又可以减少将来类似上边所提税费的增加。

国营贸易企业

    关于第18条5的谅解涉及的是对国营企业和国营企业行为透明度的定义。
    第十八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营企业、或者享有政府授予特权的企业不因为这种优势地位而脱离GATT非歧视规则的约束(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规则)。
   此条不包括用于政府目的的采购,政府采购不在此约束范围之内。
   问题的关键是那些由于其同政府的某种关系、有能力影响产品进口和出口的企业不应该通过有利于特殊的供货商、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数量、补贴出口产品,或制订高价格这些措施扭曲贸易。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可操作的定义,谅解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指的是政府的或非政府的企业,包括销售董事会,这类企业可以通过授予它们独有的或特殊的权利或特权、通过它们的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口或出口的水平和方向。这类企业必须向WTO通知。


    豁免权

  GATT(1947)中的豁免程序允许作出如下决定:在例外的情况下允许一个缔约方免除总协议给其施加的特殊义务。
    豁免程序包含在第二十五条中,声明指出只需以投票的方式通过豁免请求。在WTO的原则中豁免的可能性继续保留,但更加慎重地定义了使用条件。
    对于在GATT(1994)原则下假定的义务豁免,新规则一部分列于WTO协议中,一部分列于豁免谅解中,并经乌拉圭回合磋商,成为GATT(1994)的一部分(注释16)。
    给予豁免权的最终决定取决于WTO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的要求连同一些更进一步的重要条款列于WTO协议的第九条(见此丛书第一册),还包括了首次提出任何豁免要有一个固定截止日期的要求。
    谅解要求在提出给予或扩大豁免请求时。成员要描述其计划采取的措施,其政策的目标,以及为什么这些目标不能通过与GATT要求的义务一致的措施来实现。
    谅解中第二个永久性的要素承认,即使已经获得了豁免权,但如果其它成员相信其源于WTO原则下的利益被取消或被消弱,那么它们可以求助于争端解决程序。这一权利不仅适用于给予豁免权的成员不遵守有关条件的情况,还适用由于与豁免权一致的措施造成了以上提及的取消和消弱。
    谅解中的第三个内容虽然从长远看意义不大,但也是重要的:它规定在WTO生效时还有效的任何早期GATT豁免权将最迟在两年内终止,除非根据新规则可以延长。它的作用在于自1997年开始所有现存的豁免权都要受新规则的管制。

    改变一项约束

  GATT的第二十八条涉及的是当一个成员希望撤消或修改过去的一项减让而提出的磋商要求。在此规则中,作为已经认同的最初磋商国或基本供货商,对其在特殊的产品上由于约束性关税造成的利益损失而要求补偿的权利大部分得到了保留。
    最初磋商国指的是由于双边磋商的成果而获得约束性关税的政府。基本供货商指的是近些年在有关的市场与最初磋商国相比,已成为某种产品的更大出口商。
    给予在此种市场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供货商的权利较少。乌拉圭回合关于第二十八条(注释17)的谅解对原来规则进行了修改,承认对于一些供货国来说,有关产品在一市场上较小的份额实际上对其有极大的经济重要性。改变应该有利于较小的WTO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新规则确定如果WTO成员已经不享有作为初始协商国或基本供应商的利益,但其出口产品的均衡现状承受不住约束性关税的改变造成的冲击,这类成员被认作是有额外的基本供货利益,因此有权协商获取补偿。这种地位将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即:有关的供货成员受此减让影响的出口产品在其全部出口产品中占有最高的比例(即:产品出口到修改或撤消约束的成员国市场)。新规则的经验将在五年后审议,如果此规则在给予较小的供货商更大的协商权方面运作的不令人满意,可能会对其加以改进(谅解1节)。
    谅解也澄清了第二十八条的几个技术性要点,如新产品受到撤消约束性关税的影响,或关税配额取代了没有时间限制的减让时如何确定协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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