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条款

来源:张家港质监局 作者:Admin 时间:2008-03-27 点击:

  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GATT允许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这是约束关税和“关税唯一化”基本原则的主要例外之一。


     根据GATT(1994)施用GATT十二和十八条B可能不会比根据GATT(1947)施用这两条更困难,然而,乌拉圭回合在这两条中达成的谅解(注释11)其意义是深远的,尤其是国家有权引入某种限制措施的规定。
     

第十二条只适用于发达国家的国际收支条款,允许在某种必要的情况下实施进口限制,预防迫在眉睫的金融储备方面的威胁,或者阻止迫在眉睫的金融储备下降,或者重建非常低的金融储备。
     

第十八条:B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放宽了实施进口限制的条件,不要求威胁是迫在眉睫的,以及只需说明储备不足而不是非常低。
     

以上两条都假定在以上的不利情况下,进口的总体水平可能会通过对进口产品的数量或货值限制而得到控制(GATT(1947)十二条2(a)和十八条B:9)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几乎不再使用十二条,而使用进口附加税,或者类似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这些被认作是较数量限制更好的措施。(注释12)


对采取以‘价格为基础’措施的承诺


     新的国际收支谅解正式承认近来发达国家的这些变革措施,这种承认几乎等同于对以上两条的修改。WTO成员要确保承诺在采取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例如进口附加税、或进口储备要求时要对贸易产生最小的扰乱影响。
     

虽然实际上这些变革可能造成将要施加的关税水平高于有关成员国在其货物减让表承诺的最高约束水平,但是它们将被采纳。成员要寻求避免施加新的数量限制(谅解1-3节)。


宣布时间表,避免对特定领域的保护


     还有一些条款可以影响根据国际收支规定采取的措施,这些条款也得到了加强。成员们同意有义务向公众宣布取消限制性进口措施的时间表,或者提供理由证明在其国家取消限制是不可能的(谅解1节和11(b))。成员们确认由于国际收支的原因而使用限制措施可能只适用于控制进口产品的总体水平,而基本的进口产品可能不包括在此种限制之内。这样规定(谅解6节)(注释13)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它成为一个漏洞,从而为特殊领域提供保护。


在WTO委员会的咨询


     谅解还强化了咨询方面的规则,咨询由WTO国际收支委员会负责,规则要求将要援引12条或18条B的国家要进行磋商。要求这类咨询必须在施加限制措施,或限制措施被加强的四个月内开始(谅解6节),这一要求是所作的所有变革之一。协议对全面咨询和简单咨询保留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此原则在GATT的惯例中得到发展。但是简单咨询作为一种正常的程序现在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可能使用简单咨询,但是只能连续使用两次,并且这些发展中国家需是正在进行已经委员会同意的贸易自由化努力,或者其政策将在同一年受到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审议(谅解 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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