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部门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办理依据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
三、办理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具有有效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产品经济效益位于本省同行业前列;
(三)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检测能力,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规定;
(四)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产品在近两年内(含申报当年)连续叁次以上(含叁次)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合格,其中至少有一次为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合格;
(六)凡是国家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必须持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明(件)或持有许可证管理部门的确认材料;国家实行强制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七)申请产品须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不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三包”规定;能做到对产品质量诚实守信;
(八)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及当地产业政策。
五、办理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市局提出申请;
2.市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汇总报省局;
3.省局对申报产品予以审批;
4.颁发《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六、有效期
质量信用产品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叁年。有效期满后需续办的,企业应在期满当年向市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上注明“续报”。
七、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局313室
电话:0512-58670340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15
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