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办理范围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条件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0.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
11.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五、办理程序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3.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受理的企业申请。
4.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核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5.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6.企业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7.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
8.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0.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1.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12.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六、有效期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七、收费标准
1.现场审核费:2200
2.公告费:400
3.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八、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局313室
电话:0512-58670340
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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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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