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发证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办理依据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三、办理范围
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免检产品目录及规定条件的产品。
四、免检条件
1.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3.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4.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5.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五、审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
4.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5.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六、收费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局313室
电话:0512-58670340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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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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