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15 点击:

一、发证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三、办理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四、申请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受理审定程序
1.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及具体要求。
2.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予以受理。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5.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6.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由核查人员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7.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8.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9.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0.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11.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六、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七、收费标准
1.现场审查费:2200
2.公告费:400
3.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八、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局309室
电话:0512-5818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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