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二、办理依据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办理程序
企业填写中国名牌申请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市(县)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对企业的申报产品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名单,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最后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五、 办理期限:
申报时间每年4-5月份(具体按国家局要求),公布时间一般在8月底由国家局统一公布。
六、办理地点、人员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大楼309室
主办:苏振华
协办:张文芳
电话:0512-58183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