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程序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15 点击:

一、办理部门:
苏州市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三、适用范围: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氧舱。
2.锅炉压力容器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
(2)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
四、申报资料和程序:
1.停用
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 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过户
锅炉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原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登记卡、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锅炉压力容器新使用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单位无法立即更换或者修理的,应当持定期检验报告、安全等级划分证明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向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监控使用。准予监控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使用登记证上注明“临时监控使用”字样和期限,限期更换或者修理。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予以注销,解体后报废。
5.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五、注意事项:
1.变更登记,原有的注册代码保持不变。
2.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3.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六、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七、受理范围:
受理在张家港市行政区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
八、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局315室
电话:5868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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