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程序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15 点击:

一、办理部门:
苏州市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
二、制定依据:
1.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三、适用范围:
1.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
2.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厂内机动车辆;
3. 机电类特种设备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改变用途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办理程序:
1.报废
机电类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2.停用
机电类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
3.移装
机电类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开工告知、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
4.过户
机电类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需要过户的,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原产权单位应将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机电类特种设备只过户不移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机电类特种设备过户易地重新安装的,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开工告知、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
五、申报资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6. 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六、注意事项:
1.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八、受理范围:
受理在张家港市行政区范围内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变更。
九、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局315室
电话:5868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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