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苏州市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三、适用范围:
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厂内机动车辆;
3.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四、申报资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申报程序:
1.机电类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交予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必须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4.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后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5.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6.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7.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六、注意事项:
1.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七、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八、受理范围:
受理在张家港市行政区范围内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
九、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1997〕37号。
十、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局315室
电话:0512-58684891
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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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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