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苏州市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三、办理范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和省规定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车汽车计价器、热量表、绝缘耐压测试仪、验光镜片、加气机等),向国家局或省局申请。
四、办理条件
1.申请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条件: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条件: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2.申请企业须填写并提交的有关资料
(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单位应递交以下资料: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产品技术标准、检定规程和产品说明书;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
(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单位应递交以下资料: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与修理技术上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
3.复查换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程序进行,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新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企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2.受理
承办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退回申请资料。
3.组织考核
承办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承办部门出具考核报告。
4.审批发证
承办部门应当在接以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改价格〔2005〕711号、苏财综〔2005〕34号、苏价费〔2005〕153号及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七、办理结果
承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核结果审核后,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八、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局307室
电话:0512-58684890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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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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