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苏州市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4.《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5.《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三、办理范围
张家港市范围内的部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四、办理条件
(一)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计量标准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 .申请单位须填写并提交的有关资料
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二份及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套;(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的该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 复审换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更换、封存和撤销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撤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2.受理
收到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说明原因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
3.组织评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给承担考核的单位或专家组,并确定考核计划。
4.审核
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材料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审批发证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评结果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改价格〔2005〕711号、苏财综〔2005〕34号、苏价费〔2005〕153号及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七、办理结果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将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并通知主管部门。
八、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局307室
联系电话:0512-58684890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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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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