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苏州市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4.《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及其配套用表
三、办理范围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
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计量检定人员、检测人员;
3.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
4.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计量检定人员。
四、办理条件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实际操作技能。
2.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的有关资料:(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新考证人员提交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单,同时还需提交申请人学历证明或证书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3)到期换证和增加考核项目人员,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及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单,增加考核项目人员还需提交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单。
3.复查核准:考核的检定项目有效期5年,所从事检定项目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员应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程序一般按照核准程序进行,复核合格的项目核准新的有效日期;检定项目复核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核的检定人员,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的检定工作。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受理
承办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其进行核查,符合申请基本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3.审批发证
承办部门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发给计量检定员证的决定,并通知单位。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改价格〔2005〕711号、苏财综〔2005〕34号、苏价费〔2005〕153号及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七、办理结果
承办部门收到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人员,发出计量检定员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发出计量检定员考核结果通知书。
八、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4号质监局307室
联系电话:0512-58684890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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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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