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二、登记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应依照本程序对企业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产品执行的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申请材料
(1)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提供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现行版本的纸质文本一份;
(2)企业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经过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四、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及提交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出口产品或仅做配套加工的产品的执行标准,依照协议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2)属管理标准或工作标准的,无需登记;
(3)提交材料不全或标准文本不是现行版本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
(4)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特殊情况除外。
五、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应每年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对产品执行标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1)执行标准是否包括了企业所有产品;
(2)国家、行业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3)企业标准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过期的企业标准应进行复审并重新备案。
六、办理部门
苏州市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305室 标准化科
电话:58698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