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文转发了国家标准委、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GB 17733-2008《地名标志》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中有关地名标志上的汉字书写、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书写和少数民族语汉语拼音的规定和地名标志辐射性能指标、电气安全性能指标等方面的要求是强制性条款,各地区和部门必须执行。
我局将联合市民政局将积极开展《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的宣贯,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切实发挥地名标志的导向功能。同时,将对我市地名标志(牌)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